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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对防震减灾工作十分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推动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以来,我市先后制定印发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9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5〕43号)、《淄博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淄政发〔2006〕125号),修订完善了地震应急预案;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强化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同时,不断加大防震减灾资金投入,地震监测、应急系统建设、城市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得到强化,建设了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10所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为防震减灾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和传统风俗、建筑习惯影响,农村民居在建房选址、图纸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建筑队伍培训等方面管理不够规范,导致农村民居建筑质量普遍偏低,整体抗震防灾能力不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我市地处鲁中,地质构造复杂,存在发生中强地震灾害影响的威胁。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防灾能力,帮助农民群众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有利于防止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新农村建设和“平安淄博”、“和谐淄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
  二、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和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房,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实用、抗震防灾,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二是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全市乡镇和三县中心村及其他有条件村庄的规划调整编制工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着眼于广大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科学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规划。
  (三)主要任务。
  1.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总体规划,明确农村防震保安的工作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本区县、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紧密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2.搞好农村民居建设规划和质量管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引导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加强对统一建设的农村民居和农民自建房屋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的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3.抓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技术服务。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农村民居建筑材料、建筑风格的特点,开展抗震技术开发和施工工艺研究,提供适用于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民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开展抗震防灾环境和场地勘察,为村民住房建设选址提供服务。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抗震防灾知识和技术。依托地震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防震保安技术服务网络。
  4.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工程,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强化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100号),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工作体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实施好《淄博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淄政发〔2006〕125号)中确定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二)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的监管力度。制定地方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和民居建设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规建设。坚决做到违反规划的项目不批,选址不合理的项目不批。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跟踪管理,严格查处违规建设行为。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地震、广电、科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市财政统筹给予支持。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给予重点帮扶。对口帮扶单位要积极帮助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地震部门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结合全省实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百镇千村示范工程”,有计划地抓好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试点。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农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持久地普及农村民居防震抗灾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大力宣传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地震安全农村民居建设的典型经验,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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