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佳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弘惠药业有限公司、青海省百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青海旭升医药有限公司、青海奇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非法购进销售假冒“人血白蛋白”药品,其行为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情节十分严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撤销这五家药品批发企业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依次为:A-QH03-024、A-QH03-033、A-QH03-030、A-QH04-058、A-QH04-066)。
特此公告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