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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各责任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根据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2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管理者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压力,提升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的市场化风险预防机制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防灾防损机制,努力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先行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推进以下五类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2)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3)公共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歌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保龄球、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
  各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所属企业和监管对象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防范火灾和参加火灾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增强各单位的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积极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促进我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长效发展。
  三、努力提高全市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水平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我市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积极进行调查和分析,结合我市实际,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指导保险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落实防灾防损措施,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相关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投保单位投保前的火灾风险辨析和消防安全评估,并定期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发现投保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时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使保险真正成为加强社会消防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研究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充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共同引导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发展,大力探索保险支持消防事业的新途径,不断提高我市预防和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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