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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泰安市节能奖。市节能奖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
  2、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
  3、泰安市重大节能成果。
  (二)优秀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先进单位;
  2、泰安市节能先进企业;
  3、泰安市优秀节能成果。
  第三条 泰安市节能奖评奖期次、名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市重大节能成果、市节能先进企业、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三)市节能特别奖每次每个奖项奖励名额为1-2个,优秀奖为10个。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节能奖奖励条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第四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统计等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泰安市节能奖评选范围是: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全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省以上驻泰单位、城市社区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中评选。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泰安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全市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市重大节能成果和泰安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全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七条 泰安市节能奖评选条件是: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的条件: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的条件: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市重大节能成果的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市节能先进单位的条件: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市节能先进企业的条件: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市优秀节能成果的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第九条 泰安市节能奖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参评企业、单位持申报表、鉴定报告或评价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泰山管委提出申报,市以上单位及企业直接向市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对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向市经贸委推荐;
  (三)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对提报的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市节能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市重大节能成果、市优秀节能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条  市节能奖奖金数额如下: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10万元;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10万元;
  (三)市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金10万元;
  (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2万元。
  第十一条 市节能奖奖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获得省以上节能奖励的单位、企业,对同项奖励市政府不再给予奖金奖励,只给予荣誉奖励。
  第十二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追回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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