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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暂行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市经贸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暂行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暂行指南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我省进一步明确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程序,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为有效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和时间
  (一)申报所需材料
  1.地方或省属企业的上报文件(按隶属关系;附表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等;建设内容应包括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且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2.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4)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5)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企业法人代表在“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申报节能量真实性负责;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附件: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资质单位编制);
  ②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③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企业可参照《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二)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凡符合以上要求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报。省级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10月底。
  二、申报程序
  按属地申报原则,一般企业将项目材料报所在地级市经贸局(委)和财政局;市经贸局(委)会同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省属企业将项目申报资料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并附上省公布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一)市级经贸、财政部门工作内容
  1.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项目属于节能技改项目,企业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合规建设,备案(核准或审批)手续完备,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环保评价达标;确保材料齐备,并确认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省公布的节能审核机构按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对企业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实施项目进行节能量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二)省级经贸、财政部门工作内容
  1.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2.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节能量核定的合理性进行联审。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委托审核机构进行重新审核。
  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查通过,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查未通过的,将通知相关部门并告知企业。
  3.项目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评审、下达实施计划后,由省财政厅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严格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二)加强企业管理。企业对上所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厅将不予下达或扣回财政资金,并由省经贸委责令地方节能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三)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期监查,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四)节能审核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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