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我市拟建“过海隧道工程”进行文物考古调查的请示》(汕文广新[2007]63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规定,请你局与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联系,提供相关资料和所需经费,尽快开展“过海隧道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