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步伐,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社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全国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指导意见》精神为指针,以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沈阳,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卫生需求为目的,建立适应时代发展、满足群众需求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形成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两级格局,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并积极探索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有效途径。
2.工作目标:利用2年时间,重点建设好10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和健全布局合理、配置完整、功能齐全、服务便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专科医院共同发展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性质,统一规划,完善功能
3.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4.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
结算办法,2年内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拉大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大医院间的就医自付比例标准,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5.制定沈阳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规划。采取由市政府统一布局和制定建设标准,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统一验收的方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二、三级医院的优质资源下沉到社区,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质量和服务能力,保证城市居民就近接受优质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6.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新模式。各区、县(市)要探索和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建立和试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在保证人员和工作经费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两条线及医药分开试点工作,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探索药品委托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运行中,探索有效的两级转诊机构的对口支援、设备共用、人才培训制度。
三、完善机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项政策
7.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规划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区、县(市)政府予以奖励,区、县(市)政府要将奖励经费用于社区卫生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成本,以及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人员培训等费用,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区、县(市)政府根据现行的卫生事业补助政策予以安排。
8.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并将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按照市、区两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人员标准,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实行“全员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和外部监管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要解除聘用关系,做到人员“能进能出"。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和管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监督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化,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以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全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9.加强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区、县(市)要把中医药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优势和作用,市政府对达到国家、省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标准的区或中医药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明确部门责任,共同推进社区卫生工作
10.卫生、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履行部门职责,科学制定配套政策,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和人才培养。
――市、区编制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标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级别、人员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市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保证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新建小区在规划阶段按全市社区卫生规划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已建成小区采取购置、租用等形式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与抽验,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要求
1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2.制定完善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相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配套文件,出台相关政策,并加大督导力度,切实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