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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船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金融机构代征点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新购车船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金融机构代征点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联网营业网点。
  四、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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