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企业,各驻高单位:
根据《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根据省政府决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480元提高为51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2.8元提高为3.0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5.5元提高到6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几点要求
1、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非企业用人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和国家劳动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认真落实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恶意降低工资标准,侵害劳动者依法获得应有劳动报酬的权益。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
最低工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坚决制止此类违法行为。
3、市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我市各类企业和非企业用人单位执行国家
最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
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将视情节予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