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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萍乡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方案

  在“十五”期间,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氮(NO2)年日均浓度分别为0.029、0.038、0.039、0.044、0.031mg/m3,均符合标准。各年点日均浓度除2003年超标3.3%外,其余各年点日均浓度均未出现超标现象。五年点日均浓度范围为0.003―0.250mg/m3,最大日均浓度出现在鹅湖测点的2003年第一季度,超标1.08倍。由于我市机动车辆数快速增长,到2005年止全市共有机动车辆117491辆,按每辆车年平均排氮氧化物30Kg计算,汽车尾气中将产生氮氧化物353吨/年,使中心城区的氮氧化物环境容量快速达到饱和,为减少汽车尾气中二氧化氮(NO2)的排放量,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都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使中心城区的汽车尾气污染状况得到更好的改善。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对排气监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通过年检。
  (二)建立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
  (三)对公交车和出租车进行清洁燃料改造。
  三、整治分工
  (一)公安、交通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组织建立机动车排气监测网络,对每次的监测数据归纳存档,建立监测数据库,并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联系协调制度,研究实施专项治理方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新车登记、车辆过户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将排气污染检测报告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必备条件。
  (四)机动车检测单位应对照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相应车型的尾气排放标准来确定检测是否合格,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的,由检测单位按规定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整改。整改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向检测单位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安装排气净化装置。对排气污染严重、不能通过维修和安装净化装置消除污染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五)由市建设局负责公交车和出租车分期分批改用清洁燃料的落实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没有通过年检上路行驶的车辆,由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以排气不合格论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政府将定期召开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专题会议,检查专项整治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工作效果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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