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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渔业普查和渔农村新社区住户普查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渔农村小康社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依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开展市渔业普查和渔农村新社区住户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全市渔业普查和渔农村新社区住户普查工作,将能全面掌握和反映我市渔业、渔村、渔民和渔农村新社区的基本情况,为建设经济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环境优美、社会和谐、体制创新的社会主义新渔农村服务,为研究制定我市渔农村新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渔民养老保险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普查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渔业普查的调查对象为舟山市境内各类渔业船舶(包括无证船)及其渔业劳动力、全部养殖单位和60周岁以上老年渔民。登记内容为舟山市境内所有渔业船舶的基本情况、船舶类型、作业类型、产权形式、组织形式、股东情况及其渔业劳动力的基本情况;水产养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曾经从事过渔业生产的60周岁以上老年渔民的基本情况等。
  渔农村新社区住户普查的调查对象为在全市182个渔农村新社区地域内居住的具有舟山市户籍的住户(该户至少有一人是舟山市户籍)。登记内容为住户家庭人员及就业情况、家庭生活条件、住户收支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的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普查的工作安排
  (一)制定普查方案,确定口径范围及解释,培训普查员;
  (二)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进行地址编码,绘制普查区地图;
  (三)做好普查摸底调查工作,编制摸底调查表,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普查小区内的住户和渔船进行摸底调查;
  (四)根据普查摸底调查情况开展现场登记工作;
  (五)普查表收集、审核、复查、验收;
  (六)编制数据处理程序;
  (七)快速汇总和数据处理;
  (八)资料开发。
  全市渔业普查和渔农村新社区住户普查于2007年上半年完成。
  四、普查的组织方式及要求
  本次普查在市政府第二次渔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第二次渔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乡镇(街道)的渔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渔业普查和渔农村新社区住户普查时间紧、要求高,又与全国农业普查同时进行,工作量大面广,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到位;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按分级负责原则,落实普查资金,为普查创造必要条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各方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真实。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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