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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单位购买防暑降温类药品有关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保护、关爱劳动者健康的目的,需要购买防暑降温药品,分发给本单位人员自用或者提供给有关人员使用。作为健康福利或者慰问品的防暑降温类药品,系无偿分发或者提供给有关人员直接使用,不存在转售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应视为药品零售行为。因此,为保障药品使用安全,单位购买药品作为健康福利或者慰问品分发给本单位人员自用或者有关人员使用的,应当到零售药店购买,所购的药品仅限于防暑降温类药品,且不得转售或者收取费用。
  以上规定,请告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并遵照执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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