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本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的精神,落实《上海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全面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着力打造与上海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功能多层次、投入主体多元化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基本形成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满足本市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
到2010年,本市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人数占全市老年人口10%以上。其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数扩大到25万人,约占届时本市户籍老年人口8%;全市养老床位发展到10万张,约占届时本市户籍老年人口3.2%。
(三)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促进公平。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适时、适度提高老年人整体养老福利水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合力,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制。
3、建管并举,规范推进。注重项目基础性建设与设施功能性提升、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的有机结合,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机构自我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4、分类指导,统筹发展。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老年人需求变化、老龄人口的分布特点,统筹和均衡发展城乡和区域的养老服务事业,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二、继续执行和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措施
继续做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沪府办发〔2001〕3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等文件中有关扶持措施的落实工作。根据养老服务工作要求,调整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措施如下:
(一)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覆盖面和受益面。经评估,对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照料等级分轻度、中度和重度)的本市户籍老人,给予人均200元/月的养老服务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视本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及财力情况,通过本级财政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适当扩大服务补贴范围。
(二)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低保、低收入的本市户籍老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中度或重度者,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标准为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月。其中,70周岁及以上者,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纳入相关的医疗保障专项资金;60―69周岁者,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按1∶1比例配比。
(三)提高“万人就业项目”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收入待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府办〔2006〕46号)文件精神,对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从2006年9月1日起,在原有收入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提高150元/月。提高部分的经费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50%,其余50%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
(四)对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费予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除具有本市户籍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享受劳动部门“万人就业项目”政策中的培训经费补贴外,对其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各区县在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外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金中统筹解决,具体培训工作可由区县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落实。
(五)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居家养老服务日常运作经费、人员经费、低收入老人的评估经费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等,由区县或街道(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相应保障,并由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落实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场所。
(六)完善养老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公益性养老床位,由市建设财力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给予一定的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
(七)继续研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的支持政策。市建设财力对列入200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20个示范型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个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在总结2006年示范型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研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的支持政策。
(八)落实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对新建居住区,各区县应严格按照2006年《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配置,落实居住区养老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大对养老设施公建配套标准设置与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性质和养老设施用途。
按照规划配置、建设的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的规定,一律归区县政府所有,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九)扩大养老机构中的医保附加基金段结算范围。对本市符合一定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管理较好的养老机构,在纳入医保联网帐户段、自付段结算的基础上,扩大附加基金段结算范围。
(十)建立和完善养老机构日常运作补贴机制。在部分区县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日常运作补贴的基础上,各区县对符合有关规定运营的社会办(包括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日常运作补贴机制。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十一)统筹养老护理服务资源。按照“统筹规划、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原则,统筹规划老年护理医院和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资源,将其纳入全市养老总床位统计。老年护理医院发挥医疗护理优势,侧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机构侧重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服务,优化养老护理服务的资源配置。
(十二)鼓励中心城区老年人到郊区养老。为缓解中心城区机构养老需求量大、床位紧缺的矛盾,各中心城区应制定引导、鼓励老年人入住郊区养老机构的补贴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区域老年人入住郊区养老机构实施补贴。
三、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
(一)以块为主,实行目标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对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和“十一五”规划的养老服务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作为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推进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养老服务目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大投入,形成长效机制。与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事业财力总量,形成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长效机制。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持续发展。
(三)加强组织,完善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三个层面的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市、区县层面分别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层面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助老服务社。要配备、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专职的管理、评估等工作人员。
(四)实行分级评估,促进服务资源合理分配。对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费的老人,须按照本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实行分级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合理、有效地使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