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依法规范税收秩序,加强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控管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机构代码办理情况。
(三)统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外经贸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项目等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情况。
(六)物价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等情况。
(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总体情况。
(八)科技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九)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及各类福利彩票信息;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
(十)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
(十一)公安交警、交通、农机、港航、海洋与渔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船登记、变更和营运证发放等情况。
(十二)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发放及土地出(转)让、划拨、租赁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应税矿产品和河沙开采情况。
(十四)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等情况。
(十五)卫生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
(十六)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等情况;应于文艺团体演出前至少提前2天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十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八)审计部门在对行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时,发现涉税问题时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十九)教育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教育部门、学校应税务部门的要求,应如实向税务部门提供教育性“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管理信息。
(二十)经贸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十一)公安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发放“外国人居留证”和“港澳台人员暂住证”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房屋租赁信息等情况。
(二十二)司法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
(二十三)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项目,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提供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信息。
(二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等情况;各类统筹金提取基数和比例调整时要及时通报税务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年度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
(二十五)体育部门应于商业性表演赛(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前至少提前2天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体育比赛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体育彩票销售情况。
(二十六) 旅游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业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
(二十七)残联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
(二十八)税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营业税征收情况;国税、地税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互相提供个体双管业户定额及征税信息;国税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所有业户上月增值税、消费税入库数额。
(二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财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及各方的责任、义务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各协税部门要明确协税科室和一名协税员负责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并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
三、建立健全税源控管网络,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一)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积极开发综合治税信息化平台,实现与协税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同时,积极采取税控装置、以票控税等措施,提高运行效率。要积极与有关管理部门、集贸市场、基层乡镇、村委及其他单位建立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及时了解税源变化情况,准确掌握业户经营信息,全面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二)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年审、有关权属变更等手续的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配合支持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确保依法征税。
(三)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方能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同时应定期将有关开户信息通报同区域税务机关。对区域单位对应有困难的地方,可将开户信息报送市级税务机关,由市级税务机关清分至各区县税务机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
(四)乡镇综合治税小组负责农村税收管理,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源控管和零散税收的委托代征工作;各乡镇综合治税小组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为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按期进行税源调查和征缴税款。
(五)其他涉税经济部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相关涉税信息。负有代扣代征义务的部门要积极履行义务;发展改革、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招商引资时,应及时督导投资方到税务机关了解、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对分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代征;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和商业性表演赛(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部门代征。
(五)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六)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探索流动性集贸市场等实行委托代征的有效途径。
(七)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各部门各单位委托代征的税款要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对该移交公安、法院的要及时移交,对难以追缴的欠税可申请法院执行。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公安部门要做到出警迅速、及时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