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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凡纳入统筹基金安排的项目,必须符合渝办发[2006]267号文件规定的支持范畴、基本条件,应当是库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库区重点区县(自治县)或市级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重点工业园区项目以及有利于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应在1亿元左右,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除特殊情况外,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区县(自治县)切块基金(以下简称切块基金)和统筹基金扶持。
  (二)突出重点。纳入统筹基金安排的项目,应突出以下重点:一产业要突出库区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鼓励集约经营;二产业要突出特色工业园区和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三产业要突出旅游开发及直接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三)鼓励贴息。统筹基金应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库区产业发展。对推进库区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产业链长且处于关键环节的重点产业项目,可适当给予投资补助。
  (四)严格条件。凡纳入统筹基金安排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项目建设有关程序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具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2.具有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新增就业岗位安置移民就业人数的审核意见。
  3.具有经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法人自有资金证明(如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及验资报告等);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合同及当年度贷款付息凭证;对于有其他投资的,如合资、合作等联合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合同、合作各方的资金证明、投资来源说明和出资证明等。
  (五)兼顾平衡。统筹基金的安排与切块基金之间要相互衔接,在重点考虑项目效益、带动作用的同时,搞好库区区县(自治县)间统筹基金安排的相互平衡。
  二、统筹基金项目和预算报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负责统筹基金使用项目的报批组织工作。
  (一)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商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 30日前提出当年统筹基金备选项目建议意见。当年备选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文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计委(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
  (二)项目初审。有关区县(自治县)计委(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财政、移民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
  (三)项目及预算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商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优选后,研究编制统筹基金年度使用安排建议方案,报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同意的项目,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汇总编制统筹基金年度预算安排方案。
  (四)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根据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向有关区县(自治县)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下达统筹基金项目投资计划,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向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分解下达统筹基金项目资金预算,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区县(自治县)计委(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移民等部门根据市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时向项目法人转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将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批复给项目单位,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银行贷款利息付息凭据,将统筹基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统筹基金项目及资金监管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项目实施和统筹基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 (自治县)统筹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报送上季度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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