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理顺收入分配机制,根据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集中调剂使用的市本级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本经营性收益,学杂费,交通规费,广播、电视、晚报广告收入暂不实行集中调剂使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调剂使用的比例:无成本支出的,按收费收入全额的20%调剂使用;有成本支出的,扣除成本支出后,按净收入的20%调剂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纳入部门预算。主要包括:经核定从收费中列支的编制内人员经费支出、应缴税金、上缴上级支出、材料费、分成支出等。
第四条 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税后部分全额上缴财政;其他单位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扣除税金后按20%进行调剂。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债权债务清偿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项目的非税收入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的75%用于预算统筹安排,25%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征缴,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合政办[2001]3号)及其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