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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于12月11日经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加快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就业和安稳致富,根据《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渝办发〔2006〕2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上每年切块我县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切块基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其余的产业基金(占全市产业基金总量的20%,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由重庆市集中统筹安排。
  凡申请使用产业基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产业基金重点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林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农牧渔林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以及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项目;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
  (六)符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但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大型工业项目。

    第四条   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县委十一届六次全委会确定的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新建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第五条   产业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按项目进行安排。
  产业基金应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工业项目和具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加工、制造业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其他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法人自筹资金的30―50%。同时,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额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贴息。如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同时,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第七条   产业基金项目管理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   产业基金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安排:
  (一)年度安排中,投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切块基金总额的50%。
  (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确需同时安排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应由县政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核准。
  (三)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重大产业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跨年度安排。
  (四)统筹基金由重庆市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统一安排。
  (五)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切块基金和统筹基金扶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全县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联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县计委具体承办,根据会议需要召集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和处理库区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产业基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
  (一)县计委牵头,负责协调指导全县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切块基金项目的综合平衡和项目汇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切块基金年度计划安排情况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备案。负责统筹基金项目的综合平衡和项目汇总工作,向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统筹基金项目的汇报、衔接和争取工作,转下达统筹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二)县移民局负责审查全县申报产业基金项目的移民受益情况,参与产业基金项目审查,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预算的编制、下达,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参与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经委、县农办、县商委、县旅游局、县教委、县劳动保障局等县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参与产业基金项目审查,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产业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产业基金,负责项目按计划实施,主动配合接受国家、重庆市以及县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有关规定,具有符合建设程序要求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投资补助类和贷款贴息类项目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原则上分别不少于该项目新增就业岗位数的20%和10%。
  (三)具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具有确保项目建成、增加产值和税收的有效措施。
  (五)申请产业基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必须在忠县,并有与项目总投资相匹配的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
  (六)项目建设地点必须在忠县境内并在忠县缴纳各种税收。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产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向县计委报送产业基金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的附件,并抄送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和县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项目申报材料应具备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关于申请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资金申请报告。
  (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县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的可行性评审意见。
  (五)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出具的证明。
  (六)其他相关审批文件。包括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等。
  (七)项目法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法人代表简介等。
  (八)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1.项目法人自有资金证明。如: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及验资报告。
  2.银行贷款证明。申请投资补助类项目应具有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或市分行以上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申请贷款贴息类项目必须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等,并据实逐笔填制支付利息汇总表,由承贷银行签章证实。项目贷款合同以及相对应的利息付款凭证必须与申报项目一致。
  3.其他投资证明。有其他投资的,必须说明具体的投资来源,并提供出资证明,如联合建设合同及资金证明、农民集体出资证明等。
  (九)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续报项目的申报材料可以从简,但必须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已安排基金的使用情况、再次申请基金支持的原由等作出具体说明。

    第十四条   审查产业基金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产业基金项目只能由一个项目法人承担,项目法人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对已批准产业基金项目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或者未能达到约定的税收、产值、就业、社会保障等核心指标的,不再安排产业基金,并不得审批其项目法人申报新的产业基金项目。
  (三)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两个及以上的产业基金项目扶持。
  (四)项目法人申报与本企业经营范围无关联跨行业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五)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尚未开始建设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产业基金的项目法人应在每年3月31日或9月30日前向县计委提出申请产业基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县计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和县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申请产业基金额度,研究提出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县计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根据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两批向项目法人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切块基金年度安排如有结余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争取市级统筹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  条、第  条和第 十二 条有关规定。
  (二)落户我县的市级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重点工业园区项目以及有利于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九条   申请统筹基金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县计委汇总并分别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县移民局、县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议,经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审定。项目审定后,由县计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精神,督促项目法人完善项目申报材料,县计委审查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和市有关部门。
  县计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统筹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及时向项目法人转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年度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按照《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备案或核准内容以及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类项目(不含加工、制造业项目)的法人要在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在投资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计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进度季报制度。产业基金项目法人在每季度末向县计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分别报送本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情况,县计委会同财政局、移民局汇总后在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

    第二十五条   县计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产业基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县财政局牵头每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县审计局每两年进行一次县级全面审计。
  县监察局应加强对产业基金项目实施的行政效能监督;县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加强对产业基金项目的稽察。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按设计完成建设任务后,由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自验,并及时向县计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等有关部门上报自验情况。县计委将根据项目法人的报告,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县级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产业基金的,或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 条规定的,或挤占、挪用产业基金的,由县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收回已拨付的产业基金,并于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备案。
  收回的产业基金,由县政府按规定重新安排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意见或提供的意见严重失实,由资质审批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履行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审查意见、违规出具备案或核准文件的;
  (二)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三)违规管理和安排使用产业基金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申报要求,国家和市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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