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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产业发展和移民安稳致富,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6〕3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渝办发〔2006〕2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上每年切块我县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切块基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其余的产业基金(占全市产业基金总量的20%,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由重庆市集中统筹安排。
  从2006年起,凡申请使用产业基金,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非库区产业发展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该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的使用要与移民就业有机结合起来。产业基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重点用于:
  (一)农林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农牧渔林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以及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项目;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
  (六)符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但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大型工业项目。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使用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产业基金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扶持。产业基金应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工业项目和具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加工、制造业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其他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法人自筹资金的30―50%。同时,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额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贴息。如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同时,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安排:
  (一)年度安排中,投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切块基金总额的50%。
  (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确需同时安排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应由县政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核准。
  (三)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重大产业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跨年度安排。
  (四)统筹基金由重庆市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统一安排。
  (五)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切块基金和统筹基金扶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产业基金的预算申报: 1、切块资金:产业基金项目实行申报管理,各项目单位根据县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预算申请报告,并填写产业基金预算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县财政局应参与产业基金项目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县政府审定的产业基金项目,汇总编制我县产业基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备案。2、统筹资金:各项目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统筹基金项目预算申请材料,县财政局于每年9月30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统筹基金项目预算申请材料(表格详见附件1、2、3)。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项目将统筹基金项目预算分解下达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批复项目单位执行。

    第七条 产业基金的预算下达:产业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下达我县产业基金预算后,县财政局根据县计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各项目单位执行。

    第八条 产业基金的预算执行:产业基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结合进行。各项目业主(乡镇或单位)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批复,尽快制订实施方案报县计委、财政部门备案;按设计投资规模筹措资金,按工程(项目)要求组织实施,并定期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 专户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储存: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依照国家财政部和市财政局要求,县财政局开设库区基金专户,对产业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项目单位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产业基金专户,专户原则上在产业基金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实行专账核算,不得与本单位其他资金混淆存储、核算、管理,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市财政局下达产业基金预算后,县财政局从县级库区基金专户中,直接将资金划拨到各项目单位的产业基金专户,以确保产业基金管理规范及使用安全。

    第十条 产业基金的拨付程序: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基金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县计委、移民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项目单位拨付。
  (一)属投资补助类项目,根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县计委、移民局、财政局审查的项目建设进度和各类资金到位情况,县财政按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同比例将产业基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专户。每一年度投资任务及项目完成后,由县财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项目实施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合格后,县财政按程序拨付该阶段余款。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二)属贷款贴息类项目,在项目完工后,按该项目银行贷款利息付息凭单的实际支付金额,县财政按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在批复的贴息预算金额内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单位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账务核算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加强对产业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建设内容,如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原备案核准部门申请重新备案、核准同意变更。对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到位的,县财政局要暂缓拨款;对因各种原因停止或终止实施的项目,县财政局应终止该项目的产业基金拨款,已经拨付的要责令项目单位全额缴回。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产业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合理有效使用产业基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收到项目补贴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财务处理;对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属于在建工程项目的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属于其他类项目的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项目单位对产业基金必须单独设账、独立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信息反馈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产业基金信息反馈和绩效评估制度。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情况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产业基金的使用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问效,实施全程管理,监督项目单位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将验收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审查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通过绩效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或者未能达到约定的税收、产值、就业、社会保障等核心指标的项目,不再安排产业基金,并不得审批其项目法人申报新的产业基金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忠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办〔2005〕10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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