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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逐步建立起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重点解决移民的口粮、危房等生计问题,基本解决移民村饮水、交通、医疗、上学、通讯、用电难等突出问题,实现村村通电、通电话。移民人均收入达到当地群众平均水平的60%以上。
  中长期目标: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拓宽增收渠道,形成特色产业,基本做到“居有房,耕有田,生产有技能,致富多门路”,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本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2.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在按国家规定提高前期补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加大对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帮助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
  3.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在近期主要解决移民基本生存问题,并通过扶持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规划,加大投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问题。
  4.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加强对移民的科技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和致富本领。在国家扶持下,积极引导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解决好生存和发展问题。
  5.坚持统一政策,实事求是,移民受益。全县实行统一的扶持标准和扶持年限,根据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和移民群众的意愿,采取切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措施。
  6.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分别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二、后期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和扶持方式
  (一)后期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县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农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县对乡镇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此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农村移民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二)后期扶持标准
  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后期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后期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三、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步骤
  (一)制定政策方案阶段(2006年9月1-15日)
  县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分别制定《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办法》、《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宣传提纲》、《忠县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等相关配套文件。
  (二)政策宣传与干部培训阶段(2006年9月8-15日)
  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按照《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宣传提纲》内容,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怀,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水库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讲、解释工作,把国家政策毫无保留地交给移民群众,使每一个移民全面了解、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时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和激化矛盾。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任务的轻重,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组,深入库区和安置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干部,由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工作方案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和市里的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三)确定扶持方式阶段(2006年9月15-20日)
  各乡镇按照《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全面分析当地移民安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确定合适的后期扶持方式。
  (四)扶持对象核定登记阶段(2006年9月15-30日)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移民扶持工作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将市核定给我县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和移民户。能够核定到人的,一定要核定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定到人。不能核定到人的,应将扶持人数落实到安置地具体的村组。
  该项工作在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务于9月30日前完成。三峡水库移民由县移民局牵头组织,涉及的乡镇具体负责;其他大中型水库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涉及的乡镇具体负责。
  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要根据《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以移民组为单元,以乡镇为单位,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确保不虚报、不漏报。
  (五)编制规划阶段(2006年10月1-15日)
  在确定扶持方式和人口核定登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包括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编制,逐级汇总上报,在2006年10月15日之前完成编制工作。规划包括现金直补和项目扶持两个部分。采取将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要列出资金发放的移民村组、人数及资金额度;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以水库移民村组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制项目规划,作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安排跨村组的大项目。项目必须落实到移民村组,并经本村组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列入规划。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县为单位进行编制。按照资金安排的可能,从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统筹安排扶持项目。原则上在2006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并逐级上报,经审批后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由县计委牵头,县移民局、县水利局共同参与。
  (六)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阶段(从2006年10月底开始)
  按照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好年度实施计划,经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分年度组织实施。对将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按照《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办法》的要求,为每个移民开设银行账户,按照发放名册,每月发放一次;采取项目扶持的,按照《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的要求,直接将扶持资金拨付到移民村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项目。
  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各项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分级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县、乡镇、村分级负责制。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方案、编制规划、核定移民扶持人口、确定扶持方式以及发放与管理资金等,对全县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期扶持的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乡镇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主要任务是按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做好移民政策宣传和人口核定登记、扶持方式确定等工作;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整合各方面的力量,指导移民村组编制好规划;对移民村组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移民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村民委员会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主要任务是组织做好本村人口核定登记、扶持方式确定工作,编制好本村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本村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整合多方力量,加大扶持力度。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和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搞好配合,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要通过整合资源、整合资金,实行多渠道投入、多项目覆盖,形成合力,加大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力度。相关部门每年在安排扶贫、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农村能源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劳动力培训、小城镇建设、新技术推广、“两基”攻坚、长江防护林建设等各类资金和项目时,都要向移民安置区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移民,要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三)加强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为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移民局,在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具体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日常工作。有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任务的乡镇都要成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现有的移民管理机构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没有成立移民管理机构的乡镇,要整合现有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力量,根据本地实际,明确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机构和职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机构要根据工作任务,充实人员,其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
  (四)强化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坚持统筹兼顾,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对符合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贫困家庭,要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提高其收入水平,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要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新政策实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与相关区县和乡镇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外县外乡迁忠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同库同策”。正确处理好移民与当地原住农民的关系,特别是采取现金直补的地方,对移民所在村组其他原住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乡镇政府要妥善解决好。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统筹解决。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原住农民对新政策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创造和谐共处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要按照县里制定的统一培训方案开展集中培训,学习国务院国发〔2006〕17号、市政府渝府发〔2006〕97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乡镇工作人员由县里安排培训,村组工作人员由乡镇安排集中培训。要通过逐级开展人员培训,做到工作人员“五明白”,即“明白工作纪律、明白政策内容、明白服务对象、明白自身职责、明白方法步骤”。
  (七)统一政策口径,严肃工作纪律。要按照统一制定的宣传方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口径统一、步骤统一、解释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统一,以正面宣传为主,让各级干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人员及广大移民群众真正领会中央政策的精髓,做到相关政策法规随身带,随时学,坚持一种声音、一把尺子,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解释不变形,执行不走样。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令畅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自行其是、违背政策解答,不准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不准遇到突发事件临阵退缩,不准漠视群众诉求、伤害群众感情,不准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
  (八)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始终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事先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仔细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要充分估计新政策实施后对相关群体的影响和可能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制定和落实《忠县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
  县计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1.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忠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和三峡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范围和对象。
  (一)忠县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二)忠县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原迁移民”是指修建水库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实际搬迁或安置的移民。
  “现状移民”是指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家庭成员,包括合法婚嫁迁入人员、被收养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不包括投亲迁入人员。

    第五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目标。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将上级核定我县的扶持移民人数落实到具体的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定到人的,一定要核定到人。实行现金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定到人。不能核定到人的,应将扶持移民人数落实到安置地具体的村组。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基本要求。
  (一)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大中型水库现状移民人数实行一次核定,不再调整。核定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含6月30日)。核定后的新增人口(婚迁、出生等),也不再增加。
  (二)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规划设计文件和居民户口簿为依据: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结合淹没调查和搬迁安置实际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补偿手续、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并考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
  2.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移民人口,按现状移民人口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每年核实一次,核定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经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纳入后期扶持。
  (三)纳入水库后期扶持人口的对象不等于补偿安置对象,补偿安置对象的确定仍按原水库补偿安置政策执行。不同水库多次搬迁的移民,按照有利于移民的原则,由移民自主选择水库登记一次。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安置的水库农村移民,下列人口应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以及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二)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以及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三)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以及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非移民户的本人;
  (四)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人员;
  (五)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选)聘人员,招(选)聘期间不享受后扶补助。

    第八条 下列人口不能核定为扶持人口:
  (一)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以及移民的后代;
  (二)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安置地以外非移民户的后代;
  (三)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五)淹没土地、生产用房但不淹没住宅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
  (六)被正式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纳入正式编制管理的;
  (七)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八)大中专学生毕(结)业后未就业,户口是城镇居民的;
  (九)农村移民经非种植业安置,已完善补偿安置手续,但户口未按签订的安置合同迁出转非的;
  (十)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人口。

    第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扶持期内,下列人口应予以核减:
  (一)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就业的;
  (二)扶持对象在后期扶持期间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三)扶持对象在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四)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管制、缓刑、假释人员除外)。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继续享受,但服刑期间不追补。
  人口核减工作由各乡镇核定,送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予以核减的人口,于次月停发后期扶持资金,同时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处理:
  (一)人口核定登记的工程范围在大中型水库可研、初设批文中包括了借水工程、水库副坝的予以确认为后扶范围,枢纽料场如果当时征用(划拨)土地的,也应纳入后扶范围;
  (二)对只淹地不淹房未作生产安置的人口,要尽量查找相关资料,有资料的要纳入,作项目扶持;
  (三)非移民与农村移民共同生活了多年,并生育子女,但未办理法定婚姻手续的,以移民户口为准进行人口核定登记;
  (四)农村移民出组安置时,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但未在迁入地办理入户手续的,待其完善户口手续后,在迁出地登记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移民提供的户口簿与档案资料、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老户口簿无编号的,要求完善户口手续后,以新户口簿等相关资料为准进行登记;
  (六)农村移民户有多个入赘女婿的,以户口簿为认定依据,入赘女婿户口在原迁移民户口簿之内的,应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七)对农村移民出组安置时签订含有“后期扶持资金由接收社(组)集体享受”等内容协议的,其协议内容与国家政策有抵触,应以国家政策为准;
  (八)农村移民有两处户籍的,必须在迁出地注销户口后,在迁入地登记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九)农村移民家庭中,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但未上户口的,在出具原始出生证明并完善户口手续后进行登记;
  (十)自行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到登记时仍未完善补偿安置销号手续的,暂不纳入此次登记,待完善相关手续后纳入登记;
  (十一)按照小城镇户籍制度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移民,安置时是以农安置的,承包地未退,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十二)非移民嫁入或入赘到移民家庭,本人和子女户口未迁入移民户的,以户口为准,户口在移民家庭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不在的,不纳入;
  (十三)本组就地后靠安置农村移民中,生产安置未落实到人,实行集体销号,生活安置落实到人的,以组为单位,按双安户(既作生产安置又作生活安置的)+单安户(只作生活安置或只作生产安置)的原则来确定。实际操作中,一是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生活安置人口(含双安户)以现状移民人数进行登记。二是单作生产安置的人口,如果按整户整人原则确定到人的,按现状人口进行登记;如果没有按整户整人原则确定或实行生产安置集体销号的,按该组农村移民实施计划生产安置指标进行登记,不考虑人口变化因素。三是该组确定后期扶持人数时,应扣除出组安置和非农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
  (十四)非移民嫁入或入赘到农村移民家庭后再离异,但非移民仍生活在移民家庭中,户口又未迁移的,以户口为准进行人口核定登记。

    第十一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步聚。
  (一)成立工作组。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制订详细的核实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收集整理核实依据。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核定登记办法,并将核定登记办法、时间要求等予以公告。
  (四)村组召开移民群众大会,确定后期扶持方式。
  (五)移民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的依据。扶持人口无法核定到人的,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提出申请。
  (六)以村组为单位定点开展工作。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表格和规定,立卡建档。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到人,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七)移民户主、所在村组签章认可移民户核定登记卡,由移民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认可,无法核实到人的,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章认可。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村组、乡镇进行两次以上的张榜公示(每次3天),接受群众监督。登记卡一式五份,分别由移民户留存,村、乡(镇)、县、市存档。
  (八)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由组、村、乡镇各级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口核定登记名册汇总复核上报。
  (九)在人口核实登记过程中,要将经村、乡镇公示的移民名单、移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统一收集与整理,统一存档。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应挑选一批高素质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村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做好本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县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内零星出乡镇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回原籍进行登记,但后扶资金仍由迁入地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县外安置(含自主零星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回原籍进行登记汇总,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后扶资金发放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为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实登记工作经费,水利、移民、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各乡镇人口核定结果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以权谋私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附件2忠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办法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后期扶持的对象
  具有忠县户籍的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二、后期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二)坚持扶持资金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三)坚持项目扶持在农村移民安置组实施,重点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同一库区不同移民安置区后期扶持方式大体一致;
  (五)坚持以组为单元,以乡镇为主体。
  四、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方法和步骤
  后期扶持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资金直补式,二是项目扶持式,三是资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后期扶持方式时,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确定。
  对于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并将扶持对象准确核定到人。
  对只能确定移民人数,难以将扶持对象准确核定到人、难以协调处理好移民与为移民无偿调整土地的原住农民的关系、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地方,应以项目扶持为主,解决移民安置村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项目扶持的,提出项目扶持的合理方案。项目扶持所需资金要与水库移民2-3年的后期扶持资金相匹配。还可以采取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采取项目扶持、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方式的,属下列搬迁安置的移民,必须将扶持资金全额直接补助给移民个人:年满55周岁的女性移民和年满60周岁的男性移民;未成年的移民孤儿;五保老人;民政部门界定建卡的特困移民户;县残联界定的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移民;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安置区的原迁移民;人数少于所在村民小组(村组建制调整前的安置组)人口总数20%的插花安置移民。
  对实行资金直补的移民,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核定一次,并在移民安置区张榜公示。
  扶持方式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办法确定。
  以组为单元,由村民委员会在征求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草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移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在3日内签章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未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重新提出草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移民组进行再次公示。若两次公示仍不能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3日内提出扶持方式草案,签章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3日内将审批结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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