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抓紧处置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遗留问题,妥善解决。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留守处人员与资产应分开管理,企业留守处与原企业主管部门脱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关门走人的市属国有企业债务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通知》(榕政办〔2007〕8号)要求,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应将企业公章集中上缴原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不得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资产处置、债务清理、企业注销等方面如有需要,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提供便利并帮助审核把关,及时给予盖章。
二、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问题。
1、各企业主管部门成立“国企改革和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善后工作。国企改革和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要刻制专用印章,设立银行专户。其主要职能是:(1)为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提供有关善后服务,接待职工上访;(2)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3)保管离退休人员档案;(4)办理其它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个企业主管部门只设立一个服务中心,要精简人员,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经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标准等由市财政局核定。
2、各国企改革和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所需办公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借用,经审核后无偿提供使用。
3、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档案集中各企业主管部门国企改革和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管理。
三、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问题
1、企业未处置的土地全部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收储。
2、经营性房产全部委托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处置。
3、存货、设备、应收债权等资产分别委托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工交口企业资产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其余各口企业资产委托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处置,处置收回资金一律上缴财政。
4、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的清算、工商登记注销等工作,与资产处置密切相关,根据处置分工分别委托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
5、尚未移交市档案馆管理的企业财务档案,根据处置分工分别移交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待企业资产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后,移交市档案馆管理。
6、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做好委托处置资产及档案等的移交手续,积极配合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加快资产处置工作。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处置资产的实际需要,临时聘用部分原企业有关人员协助做好企业资产处置、债务清理、工商登记注销等工作,其费用由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支付。
四、严肃财经纪律,按程序规范处置受托资产。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受托资产,应严格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6〕18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6〕184号)文件规定办理。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受托资产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加强对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各指定一名局(委)领导负责,一个处室联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督促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按要求加快处置进度,争取在2008年7月底前将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未处置资产基本处置完毕。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