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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现将1998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个别条款修改补充如下: 
  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写为:(三)自费出境留学供汇对象为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的人员,且只可申请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二、《办法》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写为:境内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商务出境,按因私出境的规定及标准供汇。 
  三、《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写为: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四、《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除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境内居民个人到银行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帐户之间外汇划转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五、《办法》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写为: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时,除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购汇金额登记外,还须将其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六、《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写为:本办法不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边境贸易的外汇收支活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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