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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性质和举办方式
  (一)明确发展目标。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目标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到2007年底,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覆盖全市城市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8年底,中心城区全面达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标准,其余区(市)县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到2009年底,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
  (二)坚持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及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六位一体”服务。
  (三)举办方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是依法独立设置的法人机构,由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工作重点
  (四)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规划(2005-2020)》,制定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每个街道办事处或5-8万居民由政府举办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中,建设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占地2-3亩。对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覆盖的社区,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心城区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五)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制度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慢病防治模式、统一考核评估办法、统一基础设备“八统一”的标准,认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心城区2007年底前完成,其余区(市)县2008年底前完成。
  (六)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准确核定收支、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支出财政全额拨付”的原则,制定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办法。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都高新区于2007年全面实施;锦江区、成华区于2008年底前全面实施。
  (七)全力推行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集中采购和医疗服务优惠收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武侯区要总结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其余区(市)县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二级乙等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下浮20%执行。
  (八)加快社区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以建立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为目标,按照“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加快建设集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慢性病防治管理系统、妇幼保健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贫困医疗救助系统和社区卫生绩效考核评估系统“六大系统”为一体的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平台,确保2007年底前完成。
  (九)切实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创新研究。将“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模式关键技术研究”和“慢性病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研究纳入成都市“十一五”重大专项科研课题。引进国家级专家资源,整合驻蓉科研院校的科研力量,依托社区卫生平台,做好课题攻关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
  (十)大力推进中医药进社区。创建一批中医药示范区、示范中心和特色名医堂。到2008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设置达100%,提供针灸、推拿按摩、理疗等中医药特色技术服务,中医药服务量达40%以上。
  (十一)全面深化社区健康宣传教育。以“抓好健康促进,严把疾病防治关口前移”为目标,深入开展中医药服务、慢性病防治、骨质疏松防治、残疾康复、均衡营养和健康教育“六大健康社区行”活动。采取编制健康营养手册,设立爱心门铃、爱心卡,开展与社区非政府组织合作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健康教育,推进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广大居民的健康常识,增强自觉防病意识。
  三、完善制度
  (十二)严格依法审批。新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和《成都市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规划(2005年-2020年)》的,由市卫生局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后,依法办理执业登记和备案等手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唯一名称进行执业注册。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的准入。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十三)实施城市贫困医疗救助“首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城市贫困医疗救助“首诊”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病情确定是否转诊。若救助对象因急救到医院治疗的,须及时报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定。对救助对象实行门诊、住院和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同时实施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健康档案建立费和基本检查费,降低门诊肌肉注射费30%、门诊三大常规检查费20%的“三免四减”惠民医疗服务,提高城市低保人群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十四)完善社保政策和双向转诊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和重症病康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保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平衡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期间,需转到上级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差额补齐;上级医院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病人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工作,逐步建立对口支援长效工作机制和双向转诊机制。
  (十五)完善绩效考核评估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实行监管评估、专业评估、社区评估和自我评估的绩效考核评估机制,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把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核拨补助和绩效考核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对省级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达标机构定期向社会公示;对绩效考核评估不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调整或退出;对医院院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进行独立设置。区(市)县城镇所在地,政府要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成政府举办基层医院整体转型或改扩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
  四、保障机制
  (十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着财力增加逐步加大投入,投入以区(市)县政府投入为主,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服务人口进行补助,中心城区不低于20元/人•年,其余区(市)县不低于10元/人•年。
  (十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保障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区(市)县政府免费提供。对业务用房面积尚未达到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的,由区(市)县政府提出改造方案,在2007年底前予以解决。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与公建配套同步实施。
  (十八)建立人才队伍建设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生、1名公共卫生医师及相应的中医药师、医技人员,医护比为1∶1,其他人员不超过编制总数的5%,卫生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实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个人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二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职称资格考试。在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可视为下农村基层服务的时间。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以上医师经全科转岗培训合格,经相关部门认定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实施人才培养与考核、继续教育与晋升、全科医师转岗培训与开展全科医疗服务挂钩的培养、考核、晋升一体化管理。2007年底前完成全科医师转岗培训任务,从2008年起,新进医师必须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九)强化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成都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加强和改善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新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社区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健全社区卫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市卫生局要切实做好牵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发展。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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