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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州)水利局、各监理单位:
  现将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07]2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要求,水利部将于近期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请各有关监理单位和个人,按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填写注册申报材料并进行网络申报,并于2007年5月底前将相关注册申报材料报我厅建设处。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6]600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我部将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人员;原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注册。本次重新注册不要求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持有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要求,换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重新注册。
  二、注册程序
  (一)监理工程师向拟注册监理单位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监理单位同意后,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格式见附件2),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注册人员条件,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如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在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的,待该单位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后,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材料及网络申报
  (一)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监理工程师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可通过网络申报时自动生成);
  4、监理工程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签名)。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监理单位的,还应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二)申请注册可通过网络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www.cweun.com.cn),登陆“监理注册管理系统”,点击“个人注册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为登陆名 (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前十位)进入申请页面,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上报注册申请并打印纸质申请表,签署名字后将申请资料交注册监理单位。
  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也可先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授权监理单位通过“注册管理系统”补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并申请注册。
  2、监理单位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注册管理系统”,点击“监理单位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登陆名和初始密码,进入“初始注册”窗口,完成网上注册上报并生成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注册在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申请人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授权拟注册单位通过“注册管理系统”补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申请注册并上报。
  2)拟注册单位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注册管理系统”,点击“监理单位预申请”窗口,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后凭系统自动分配的户名和密码进入“监理单位登陆”窗口,注册上报并生成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在初次登录网络申报注册后,应立即更改登录密码。
  (三)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一式1份。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变更注册监理单位的,还应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聘用合同复印件,每个监理工程师的材料应合订在一起,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的顺序排列;照片可单独包装或粘贴在白纸上并标注姓名。
  四、时间安排
  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和换证,各监理单位可于2007年6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和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或换证材料,按权限一并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将于2007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本次重新注册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由于本次重新注册同时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及换证,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包括新申请、增加或晋升资质)的单位,其所列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申请材料,可使用本通知规定材料的复印件。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应当是监理工程师本人签名。
  (三)原已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在领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将“岗位证书”交回,统一销毁。原“岗位证书”自2007年9月1日起废止。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工本费由所注册监理单位负担。
  (五)本次注册的网络申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制作发放等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
  六、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 系 人: 熊 平、肖进城
  联系电话:(010)63202982、63202571
  传    真:(010)63202685
  E-mail:jgs@mwr.gov.cn
  (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邮政编码:100038
  联 系 人:任京梅、王海燕、代连伟
  联系电话:(010)63204342、63204104、63204103(网络联系)
  传    真:(010)63204313
  E-mail:whyyc829@sohu.com
  网  站:www.cweun.com.cn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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