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相关政策得以贯彻落实。要针对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把握好审核重点,并对列名试点企业定期开展退税评估,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各有关市国税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规程,并将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对列名试点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与退税的调研工作,做好对试点企业的税收辅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做好试点总结工作,并于2007年7月5日和2008年1月6日前,分别将半年和一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上报到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