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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和济南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印章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按程序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1枚。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管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严格用印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根据市编办《关于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加挂济南市社会经济调查局牌子的批复》(济编办发〔2007〕22号),现制发“济南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印章1枚。上述印章自公布之日起启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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