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按程序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1枚。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管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严格用印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根据市编办《关于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加挂济南市社会经济调查局牌子的批复》(济编办发〔2007〕22号),现制发“济南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印章1枚。上述印章自公布之日起启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