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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沈阳近海经济区开发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设沈阳近海经济区的决定,将辽宁辽中经济开发区更名为沈阳近海经济区(以下简称“近海经济区”)。为支持近海经济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近海经济区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二、近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
  三、近海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调整近海经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加建设用地指标,以满足其建设需要;近海经济区在辖区内享有土地出让金收益和配套费的支配权。
  五、将近海经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城建计划,具体项目由近海经济区提出并报市建委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从2007年开始,连续3年,市财政每年列支1亿元,用于支持近海经济区起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近海经济区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所用贷款,市财政予以全额贴息。
  六、2007年,市财政拨付5000万元资金,用于近海经济区起步区的征地补偿。
  七、市工业发展资金、城建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等市级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近海经济区的投入;从2007年开始至2010年,每年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2000万元,支持近海经济区工业发展;对新上重大工业项目,市政府予以贴息,所需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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