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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水上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进入主汛期各地自然灾害增多、安全隐患突出的实际,市委、市政府近期先后发出了一系列加强防灾救灾、狠抓安全生产的通知,各地各部门深入扎实开展工作,较好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但从6月下旬以来,嘉陵江江水陡涨,洪水造成沿江船舶、设施的地锚、锚链、钢缆多次发生断裂,重大险情不断,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趸船和餐饮船的安全靠泊造成重大威胁,水上安全形势异常严峻。6月22日、7月4日发生两次运砂船沉没、漂移撞击桥梁的事故。国务委员华建敏、市委书记汪洋、市长王鸿举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措施,严防类似广东佛山事故的发生。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保证全市安全度汛,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汛期水上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汛期安全责任,务必严防死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针对当前我市汛期水上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亲自研究部署,立即制订安全度汛工作方案,组织交通、海事、港口、船公司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码头、渡口、桥区和客渡船、趸船、餐饮船等重点船舶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
  对汛期水上易发生失控事故的重点船舶(趸船、餐饮船、客渡船等)、重点隐患部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一对一”监控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监控,并与业主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严明各方责任,督促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做到严防死守,责任到人。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将责任落实情况建档、公示,接受监督。
  二、迅速排查锚泊设施,立即整治系泊隐患
  由交通部门牵头,海事、港口、安监、农业等部门参加,对沿江趸船、餐饮船和其他船舶的锚泊设施立即开展排查,立即采取保险措施。对存在锈蚀、破断等隐患和规格不满足安全系泊要求的地锚、钢缆、锚链等设施要立即督促业主更换或加固,确保锚泊设施能有效抵御洪峰的冲击,严防各类船舶脱锚失控,导致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对排查情况,各地要进行登记造册,载明船名、地锚、锚链等安全状况以及采取的整治和监管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此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并实行责任倒查。
  三、及时发布水情,实施禁航和停业管制
  海事、港航部门和水文、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要保证水上信息通讯渠道的畅通,确保水文、气象信息及时传递到位。水文、气象和防汛部门要及时发布水文、气象信息,对于陡涨陡退的恶劣水情,水文、防汛部门要适时补充发布预警信息,缩短发布周期。海事部门要通过GPS等通信手段将水文、气象信息及时发送到每一个船舶终端,根据水情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影响程度,及时实施禁航管制。禁航期间,严禁船舶航行,严禁餐饮娱乐船舶营业,严禁趸船使用。
  四、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一)由海事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对运砂船、吸砂船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对全市的水上吸砂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禁止超装、超载。海事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吸砂船作业的现场监管,对于影响航行安全的要予以查处,维护安全的航行、作业秩序。严厉打击砂船超载,对于超载砂船,如果系装载源头吸砂船配载导致,海事部门在查处的同时,要及时抄告水利部门,水利部门要对违规配载的吸砂船进行严肃查处,直至取缔经营权。
  (二)由海事部门牵头,旅游部门配合,对旅游船进行一次专项整治,重点清理租赁经营的旅游船。对于实施光船租赁的旅游船,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要责令停止营运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三)由市交委牵头,市建委等部门配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市桥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项整治,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防撞措施,落实桥梁业主的整治责任。海事部门要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切实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现场监管,将重点航段、重点船舶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头,尤其要在重点桥区设立监督站点,加强对船舶通过桥区水域的监管和引导。
  (四)由市经委牵头,市交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对造船行业进行一次专项整治,重点整治砂滩造船,从源头杜绝低质量船舶流入运输市场,消除船舶技术隐患。
  五、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险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汛期特点,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交通、海事、水利、水文、气象、公安、消防、船公司等组成的水上应急搜救机构,落实应急装备和物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落实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能及时实施。
  六、开展安全督查,确保措施到位
  由市交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农业局、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汛期安全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组要制订具体督查方案,深入企业、码头和重点水域开展明查暗访。重点检查各地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制订、安全整顿措施落实和“一对一”监管责任制建立等情况。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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