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优生、优育、优教
1.继续在全社会倡导优生、优育、优教,大力宣传普及“三优”科学知识,提高儿童工作质量。
2.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三优工程”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3.积极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方面的科学研究,建立“三优”科研基金,设立“三优”重大科研成果奖。
四、领导与监测
(一)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领导、组织监督本规划纲要在全国的实施,并为实施规划纲要筹措资金。
(二)实施本规划纲要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儿童发展工作要从国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规划纲要的原则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完善、制定本地的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四)儿童发展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并有年度计划和总结。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必要的财力支持。除国家和各级政府保证必要的投入外,还要鼓励旨在促进儿童发展的社会赞助,同时争取国际方面的援助与合作。
(六)在继续坚持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形成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测机制。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体系,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
(七)各有关学术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儿童发展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大力推广适宜技术。
(八)继续扩大儿童发展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交流和研究活动。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关于儿童发展方面的联系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