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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办: 
  现将人民银行省分行制订的《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村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活跃。因此,既要加强对农村现金的管理,不能放任自流,又要有较多的灵活性。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各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现金收支情况。各级人民银行对本地区的观金收支计划,要进行综合平衡。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农材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1977〕153号文件《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农村现金管理的几项要求规定如下: 
  一、管理范围 
  对农村组织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对各单位的现金收、支监督,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均由开户银行即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和信用社负责办理。 
  二、监督内容 
  1、各单位都要根据现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和距离开户银行的远近,提出日常保留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报开户银行核准后,作为检查的依据。一般以三至七天的零星开支备用金为最高库存现金限额,离银行较远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零星开支数。超过限额时,单位应主动及时送存开户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超额保存现金。 
  2、各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是:发放职工工资;国家、集体对个人支付的款项;日常购买零用物品金额在一百元以下的也可以支用现金。 
  城乡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有条件的应尽量采用转帐结算,按国务院〔1981〕3号文件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农村和集市采购国家政策允许采购的商品或农副产品,凭批准文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可以支用现金。 
  对既有销售业务又有收购任务的基层供销社或商业网点,由于现金收付频繁,经开户银行批准,可以实行座支现金。但事后必须办理收、支现金的对转手续。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可以进行转帐,也可以付给部分现金。 
  3、各现金管理单位应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现金外出采购;不准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出租帐户,出借支票;不准代其他单位解付汇款,或兑付其他单位的转帐支票;不准代其他单位保存现金或收、付现金;各单位之间不准相互借贷。开户银行应经常宣传,认真监督。对违反以上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三、注意事项 
  1、各现金管理单位都要建立钱、帐分管制度。会计、出纳经手的帐、款,必须坚持日清、月结,严格做到帐帐相符,帐款柏符。一切现金收、付,出纳员必须凭会计填制的现金收付凭证才能办理。坚持做到无证不记帐,无据不付款,严禁白纸条顶库款。 
  2、农村现金管理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大检查。在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由农业银行将检查的情况和问题汇集起来,报上级行和同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汇总城乡现金管理情况报上级行和当地政府,以利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现金管理。 
  3、当前农村生产责任制正在逐步完善,农村经济很活跃,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加强农村现金管理的过程中,既要严肃认真,按规定办事,又要注意灵活性。遇到问题,要根据农村的特点,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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