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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成品油零售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油站建设审批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21号)执行。每年度在总规划中按各州、市商务局上报并经省商务厅审核同意的年度计划数内进行申报审批。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布点规划的,须报省商务厅商有关部门进行调整,下年度申报审批。
  二、申请新建加油站严格按《办法》条件申报,根据工作实际同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在市、县新建城区、开发区申报建设加油站,申请单位需提供当地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2.在高速公路主干线申报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加油站,申请单位需提供开口许可的证明材料。
  三、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州、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后,上报我厅核准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建设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规划点可另行申报。新(迁)建加油站四年之内转让或租赁不予换证。
  四、全省加油站审批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和集体审核制度。未经公示的站(点)一律不予受理;集体审核工作由省商务厅业务、监察等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五、凡经州(市)商务局初审上报的新建、迁建加油站(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该州(市)商务局一定时期的加油站建设审批。新建、迁建加油站(点),在验收、检查时发现有不符合设置要求规定的,最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1.无规划点申报的;
  2.同一规划点申报多座加油站的;
  3.加油站的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六、每年1―3月由各州、市商务局负责所辖区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省商务厅。
  七、新审批办法未出台之前,请各州、市商务局严格按此办法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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