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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部分记分标准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针对近期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一些不良行为,决定对《关于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修订意见》(杭建市发〔2005〕839号)文件中附录部分中“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内容进行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第三部分“承、发包方面”
  1、第7条不良行为形式“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入围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递送投标文件累计两次的”修订为“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入围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递送投标文件的”,扣分分值由1分改为2分。
  2、取消第33条“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月内,未及时办理上岗证”;取消第36条“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入围后,因自身原因退出投标”。
  3、第34条“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未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实施单位由市交易中心修改为招标办。
  4、增加四条:一是: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按规定被扣分的,相关企业扣2分;二是: 项目经理(总监)不到开标现场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经理(总监)均扣1分;三是: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企业及人员均扣3分。四是:中标通知书备案同时未及时到市招标办办理IC卡刷卡手续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各扣1分。
  二、关于第六部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
  1、第9条不良行为形式“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修订为“在招投标工作中明显存在工作失误的”。
  2、增加一条:聘用无IC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人员身份认证卡)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扣2分。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原杭建市发〔2005〕839号文附录部分记分标准,按照新修订的记分标准执行。本次记分标准修订结果仍为暂定,今后仍将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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