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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规章清理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省政府去年以来对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合的行政许可事项再一次进行了认真清理。2007年4月22日,省政府颁布了省政府令[2007]第4号 、第5号和第6号,决定废止省政府规章共40件(其中涉及建设系统的省政府规章3件,见附件1),修订省政府规章38件(其中涉及建设系统的省政府规章的6件,见附件2),删去省政府规章中的103项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其中涉及建设系统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9项,见附件3)。现就贯彻落实本次对省政府规章的清理评估结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好对省政府规章清理评估结果的学习和宣传
  此次立法后评估涉及建设系统废止的省政府规章3部,修订的省政府规章6部以及删去的行政许可9项,内容涉及面广,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某些方面改变了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今年普法工作内容,作为近期普法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好宣传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原文,掌握其精神实质,全面贯彻执行。
  二、严格按照清理评估结果对有关执法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删去和省政府规章的废止、修订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职权目录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对依法删去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停止执行,杜绝各种变相审批行为。
  三、加强层级监督工作
  设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重点检查对已删去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停止执行,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把省政府令[2007]第4号 、第5号和第6号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抓紧组织进行修改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此次省政府规章的清理评估结果,抓紧对据此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当地人大、政府及其办公室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尽快提出修改建议并报有关机关修改;对本部门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消除与省政府令[2007]第4号 、第5号和第6号不一致的规定,保证省政府规章清理评估结果在本地、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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