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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统一黄浦江水上游览客票票样(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黄浦江水上游览经营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收客、货运输费用,必须使用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局)规定的运输票据(货物运单、货票和客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运输票据”;第三十条“水路运输票据的格式:……省内运输的,按照省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旅客、货物运输票据格式”;《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基本格式的客运票证”等规定,现将黄浦江水上游览客票的基本格式(样张附后)予以发布。
  黄浦江水上游览客票票样正面――由正券和副券两个部分组成,主要包括:航运单位名称、航线名称、船名、上船地点(泊位)、开船时间和票价等要素;背面――游客须知,有关事项由各航运单位自定。纸张为双铜版纸100~200克重。
  请各单位按市港口局发布的格式(包括:字体、字号、图案、颜色等)要求,统一印制黄浦江水上游览规范客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前使用。原航运单位自行印制的票证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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