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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易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贸易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化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通过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制假售劣等不法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管理严格、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管理范围。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本意见中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工作重点。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全面推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
  1.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酒类经营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同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报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限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等所需的备案登记材料,并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经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市贸易办按照商务部的统一要求印制,酒类经营者到所在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领取。2007年7月底以前注册登记的,要于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备案登记工作;2007年7月底以后注册登记的,要于注册登记后6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2.实行酒类经营者溯源制度。重点是推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加强对酒类商品自出厂至销售终端全过程的跟踪监控。自2007年8月起,凡是批发销售酒类商品的,均需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生产、批发企业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主动索取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一货一单、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要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制度,购销台帐至少保留3年以备核查。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随附单的发放记录,建立备查档案,定期对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单、帐、货进行查对。《酒类流通随附单》由省经贸委按商务部规定的格式印制,市贸易办负责统一购买,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按需购取。
  三、职责分工
  市贸易办和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是酒类流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贸易办。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区、开发区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流通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溯源制度以及其他重大或跨区域违规行为;组织全市酒类流通稽查工作等。
  (二)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辖区内酒类流通、消费、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实施辖区内酒类流通稽查工作;向市贸易办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等。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办,具体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市场环境整治、企业清理整顿、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健全监管机构。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落实相应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尽快开展工作。要采取专业知识轮训、业务技能考核等方式,增强酒类流通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专业化管理队伍,确保酒类流通工作管而有度、活而有序。
  (三)加大监管力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要坚持完整、准确、真实的原则,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对不按时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事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及不按规定执行随附单制度的,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酒类经营者诚信经商、守法经营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贸易办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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