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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是我国统计调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7〕79号),对做好2007年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区)和省直部门200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中,也把城镇居民收入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的统一安排,将于2007年7月在我省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获得的大量统计数据和信息,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掌握和研究人民生活、市场价格、货币流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调查,一是全面系统地收集我省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和解决民生问题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信息;二是为2008―2010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三年经常性住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三是掌握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能状况和信息化程度,为制定节约用能措施和评估信息化进程提供基础性数据;四是利用此次调查数据,评估现行住户调查工作中经常性住户调查样本和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调查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这次调查的范围包括各省辖市城区、各县(包括省直管市、县级市)政府所在镇的住户。西安市调查户数不得少于2500户,其他省辖市不得少于900户,各县不得少于500户。调查报告期为2007年上半年和2007年6月份。入户访问时间为2007年7月。各地调查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的时间为8月31日前。
  三、调查工作的经费安排
  根据财政管理体制,为满足国家调查需要而增加的支出,中央财政将安排配套经费;为满足省级调查工作需要而增加的支出,由省财政负担;各市、县自行增加的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调查经费各地要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四、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由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负责并组织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实施,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本次调查涉及面广、对象多、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统计、发展改革、工会、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被抽中的调查户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合作;被抽中的调查户要积极配合,认真填写调查问卷,确保调查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各地的调查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调查队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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