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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医保综合减负操作办法的通知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我局在听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操作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年收入分类中,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在操作时,按如下办法操作:
  ㈠参保人员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医保综合减负的年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㈡参保人员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医保综合减负的年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年收入计算的操作办法调整后,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和减负标准,仍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表:医保综合减负操作办法调整前后对比表

   

职退状态

现行的操作办法

调整后的操作办法

年收入

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

减负

比例

年收入

自负医疗费占年收入的比例

减负

比例

在职

最低生活标准

(限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劳协保人员,按最低生活标准计算)

30%

90%

不变

不变

90%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0%

90%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0%

90%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至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收入计算)

30%

90%

最低工资标准

至社平工资1.5

(按实际收入计算)

40%

90%

不变

不变

90%

社平工资

1.5倍至3

(按实际收入计算)

50%

90%

不变

不变

90%

退休

年养老金小于

最低工资标准

(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0%

90%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0%

90%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至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收入计算)

30%

90%

年养老金大于

最低工资标准

(按实际收入计算)

40%

90%

不变

不变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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