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的通知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最近,我国公民在外私自购买、携带象牙、犀牛角等违禁品的事件偶有发生,对内、对外造成了恶劣影响。为重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外人员购买、携带违禁品的通知》(国办发〔1991〕41号)精神,保证我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向本地区各有关企业传达国家有关规定,并组织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应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要求、督促企业遵照执行,抓好落实工作。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要在一线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我对外经济合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外事纪律教育,发现苗头,要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各有关企业要对从业人员、派往我在海外开办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外派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加强外事纪律教育,要求所有出国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遵守驻在国、途经国的有关法令及国际公约,不购买、不携带任何违禁品,坚决杜绝此类涉外违纪事件。
三、对今后我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中发现在外购买或携带违禁品者,除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不严、所辖企业屡次发生此类违纪事件的,要对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监管不力而发生此类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也要相应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20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