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5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10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65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20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32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二、双阳区可根据本统筹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办法。
三、支付待遇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