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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服穿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确定部分试点地区统一采购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服的通知》(浙文督[2006]45号),我省组织开展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服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服的穿着,特制定《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服穿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服穿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服穿着,体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庄重性,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服系列由春秋装、夏装、长袖衬衣、冬季防寒服、反光背心、专用领带、专用腰带、专用领带夹、执法胸牌等组成。
  第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于下列场所工作或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工作服:
  (一)办公场所工作时。
  (二)检查文化市场(暗访除外)等行政执法时。
  (三)参加销毁非法没收财物活动等重大活动时。
  (四)其他根据情况需要着装的场合。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穿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穿着工作服春秋装时,内着白色衬衫,扎系专用领带。
  (二)穿着长、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扎系专用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专用领带,佩戴专用领带夹,领带夹于第3、4衣扣之间。着短袖衬衣时,可不扎系专用领带。
  (三)穿着工作服时应当穿黑色皮鞋,着深色的单色袜子。
  (四)穿着春秋装、长、短袖衬衣时,应佩带执法胸牌于上衣左上袋的上方中央。
  (五)反光背心穿着于夜间执法光线黑暗时。
  第五条 执法人员穿着工作服时,应当保持整洁统一,仪容端庄。
  (一)穿着工作服时,不得内穿杂色衬衣,不得扎系非专用领带和腰带。
  (二)不得将工作服与其他便服混穿;穿着工作服外出办私事时不得佩带执法胸牌。
  (三)不得赤足或赤脚穿鞋;不得穿布鞋。男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穿着工作服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手机、腰包、饰品等与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六条 执法人员穿着工作服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工作服,不得变卖、出售,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单位要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相关规定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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