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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2月26日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2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调研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二条   调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每年应专题研究调研工作,切实解决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调研机构及人员培训



    第五条   研究室为审判综合部门,各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人员配备应以满足调研工作需要为标准。条件具备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研究室,条件不具备的应设专职调研人员。省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庭应有人负责调研,有条件的可设调研组。

    第六条   调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开展调研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研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各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研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研成果;起草或修改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

    第七条   研究室的调研人员是审判业务人员,应当享有与审判庭法官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应当任命审判职称。各级人民法院的研究室主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被提请任命为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研究室的调研人员应当从有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或者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中选任,并应当与业务庭室人员进行交流。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本辖区组建调研网络,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本院组建调研网络。调研网络人员依据其擅长研究领域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综合等大类,纳入调研网络信息库。调研网络人员享有优先在本院或省法院刊物发表稿件,优先接受培训,获取调研资料等权利,负有承担完成调研课题和其他调研工作的义务。调研成果和资料登入法院网站,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省法院每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任务举办一次调研网络人员培训。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调研人员培训计划,对调研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四、调研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调研课题分为一般调研课题和重点调研课题。一般调研课题由各部门提出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定;重点调研课题由研究室(专职调研人员)汇总提出,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由院审判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由研究室(专职调研人员)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一般调研课题由各部门自行管理,由研究室(专职调研人员)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应根据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院的重点调研课题,在每年二月底前向上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报送当年的调研题目和计划,上级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下级人民法院的调研课题,必要时可建议下级人民法院另行选题。调研课题确定后,下级人民法院应将调研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撰写提纲、完成时间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已完成的调研成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可以通过申报、委托或招标等形式确定课题的承担单位,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委托院外机构人员完成相关课题。

    第十五条 调研要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吸取有关单位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

    第十六条 省法院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的重点调研课题5-7个,通知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在省法院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审批。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陕西省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十八条 申请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条件:
  (一)组成三人以上的课题组;
  (二)申请人的职务为基层人民法院部门负责人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称为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
  (三)同意遵守省法院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重点课题立项审批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陕西省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三)申请人对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课题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五)重点课题的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研究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担重点调研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4月底之前完成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研究室。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室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调研报告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调研报告不少于1.5万字,并附内容提要。

    第二十三条  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研究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四条  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加重点调研课题组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课题组成员参加调研工作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调研课题的完成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或专职调研人员负责监督。研究室在收到调研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指定课题组在一定的时间内修改。未完成重点调研课题的承担单位,下年度内不得承担重点调研课题。

五、物质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调研专项经费,经费在人民法院年度经费预算中单列。调研经费用于优秀调研成果奖励、重点调研课题经费和调研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省法院设立重点调研课题专项经费,每个课题的经费为壹万元。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各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所需经费,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自定。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经费,由省法院研究室监督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为调研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研所需资料。

六、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研工作考核制度,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和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各自条件建立调研工作奖励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调研成绩显著的个人和获奖调研成果的课题组成员,应予表彰,在职级晋升中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省法院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对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优秀调研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法院可组织进行学习、交流、考察活动。

七、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调研成果应当及时转化,调研成果转化主要形式是:
  (一)成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成为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成为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四)调研成果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或通过内部工作简报、情况反映、信息、会议纪要、调研刊物等形式刊登后,对实际工作产生了积极作用;
  (五)调研成果被确定为试点经验予以推广。
   研究室应当对经过试点后予以推广的调研成果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法院应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和检察等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调研机构的联系,加强与上级法院、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调研成果的交流和法学理论的研究,拓宽成果转化的途径,并不定期进行辖区外调研成果交流活动。

八、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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