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民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三农”问题突出,做好农村各项民政工作,是实现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和谐中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发(2007)26号精神,正确把握当前农村民政工作的总体发展状况、农村综合改革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农村各项民政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一是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2007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认定、发证和建档工作,7月起实施救助。二是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份、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的规定。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地要落实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三是加快农村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步伐,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加强敬老院建设,实施好“霞光计划”,2007年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2010年达到60%。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强化敬老院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供养标准,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加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积极探索医疗救助新模式,加大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救助力度,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水平,增强救助效果。注意发挥保险业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救助效率。
五、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灾情会商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和灾害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逐步形成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网络,保证救灾物资24小时内到达受灾地区。积极推进减灾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六、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重点扶持发展100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适度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2007年底全省登记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总数达到3000个左右。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七、加快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认真贯彻省直16厅局《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豫民(2006)1号),全面开展孤儿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县(市)要建设1所具有儿童抚育功能的综合福利机构,将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的儿童集中抚养。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长效机制,将农村孤残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落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全面落实老龄工作法规、政策,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农村区划地名工作。稳妥做好撤并乡镇后的并村联组工作。开展农村地名普查工作,规范农村地名命名、更名。推进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力争2007年底前全省有50%的乡(镇)村完成地名设标任务。
九、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民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本地农村民政工作现状,研究解决农村民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争取财政加大对基层民政工作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手段,努力提高基层民政工作效能。
河南省民政厅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