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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市属艺术表演单位: 
  现将文化部、财政部(86)文计字第1227号文〈关于颁发《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具体实施办法请按照《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市属剧院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1987年起试行。关于“艺术工种补贴”办法,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区县剧团是否参照执行,请区财政、文化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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