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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提出的《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7年是我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第二年,共有高校毕业生8003人,高校毕业生数量多,就业形势严峻。为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今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一代人的成长,牵动着千家万户,要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千方百计做好工作。温家宝总理指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党委、政府也始终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党委书记张庆黎同志在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和今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认真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向巴平措主席也强调指出,要大力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不断适应就业市场化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带头深入学习中央及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在西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事关人才强区战略的高度,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总体形势,宣传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毕业生及其家长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实施意见》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要求,制定具体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区内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先进典型。区内各新闻媒体要免费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专栏”,及时发布自治区党委、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及高校和用人单位供需信息等。
  (二)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协调工作,营造有利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选派专人组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讲团”,深入到我区各高校宣讲就业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鼓励他们到企业、到基层就业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具体宣讲方案,由自治区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要实施“一把手工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学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各院系、学生会及其他学校群团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观念、择业方法、应聘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咨询、信息和推荐等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确定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具体宣传教育方案,由各高校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各地(市)、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各地(市)、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努力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今年我区共有高校毕业生8003人,其中:师范类毕业生2331人(本科726人,专科1605人),非师范类毕业生5672人(本科4059人,专科1613人)。
  (一)2331名师范类毕业生参加教育系统内双向选择,在教师岗位就业。
  (二)5672名非师范类毕业生中,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安排就业的704人(部队生源毕业生206人,2002年入学的毕业生243人,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毕业生225人,定向招收的注册会计师专业毕业生30人);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4968人。
  (三)4968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渠道帮助实现就业:
  1.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公开考试,从我区计划内招收的本科以上非师范类毕业生中考录1200人到教育系统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2.自治区人事厅通过公开考录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我区计划内招收的专科以上非师范类毕业生中考录1830人到基层工作,其中:公务员500人,政法系统775人(其中:公安系统200人,检察系统150人,法院系统360人,安全系统65人),地勘系统40人,文化系统15人,医护人员260人,农林技术人员120人,畜牧兽医人员60人,中波台工作人员60人。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公开考试,从我区计划内招收的专科以上非师范类毕业生中招募550人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4.团区委从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中招募120人,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
  5.自治区教育厅通过普高专升本入学考试,从我区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专科毕业生中录取400人,继续深造完成本科学业。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洽谈会等形式,积极推荐600名以上我区高校毕业生到驻藏中直单位和区内各类企业就业。2007年4~5月,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区内用人单位在西藏大学等高校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将就业岗位送进校园。同时,还可在高校毕业生较为集中的地市适时举办专场人力资源洽谈会。2007年6~7月,力争邀请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用人单位到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学院召开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鼓励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对到区外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相关证明,并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渠道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推荐就业。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交生源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并将其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四、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对毕业后到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动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2万元奖金。
  (三)各级工商联要组织和动员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2万元奖金。
  (四)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免收工商管理有关费用5年。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到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服务。
  (八)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工作。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按照为毕业生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量,对职业中介机构给予相应的职业介绍补贴。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规定,对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优惠政策。
  五、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不仅涉及到毕业生及家庭、学校、用人单位等方面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局势的稳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尽快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真正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好务。
  (二)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及区内各高校,召开2008年我区高校招生计划协调会。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研究提出2008年我区高校招生规模,包括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并制定招生方案。招生规模和学科设置必须考虑社会需求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做到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容量相适应。
  (三)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充分发挥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作用,加强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抓出实效。工作中遇到紧急或重大问题时,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实现信息化的要求,2007年4月底前开通自治区人才信息网,并与国家和内地各省区市网站互联互通,实现教育、高校、人事、劳动网际链接、信息共享。同时,加快建立各地(市)人才信息网,并逐步完善人才市场信息分析工作,强化高校毕业生供需情况的分析,积极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市场供需信息。2007年4~5月,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在区内各高校开展计算机高新技术、人力资源师等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试点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各商业银行要对有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各级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努力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保护他们合法生产和经营。
  (六)驻藏中直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时,应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先考虑接收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对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推荐的与本单位需求计划相同专业层次的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不得无故拒收。驻藏中直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需求计划和人员名单之前,应征求自治区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的意见。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改制,优化人员结构,积极吸纳急需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增强发展后劲。
  (八)加强用工信息报告制度。从2007年4月起,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对各用工单位实行用工备案、空岗报告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报告制度,汇总整理各高校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报送的数据和信息,并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规范用工行为,严厉打击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克扣拖欠工资、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十)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要增强工作透明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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