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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7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精神病防治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2007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保费用继续实施按床日付费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㈠ 对象:本市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防治机构及其联合病房(三医联动综合改革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的试点医疗机构除外)。
  ㈡ 时间: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
  ㈢ 项目: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保费用。
  二、床日费标准
  2007年住院床日费标准在各医疗机构2006年标准基础上适当调增,市精神卫生中心调增6元,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调增3元,联合病房调增2元,民政部门精神病院和精神康复院调增1元。具体床日费标准见附件一。
  三、总床日上限
  2007年总床日上限以各医疗机构2006年指标为基数,按下述办法核算后确定:
  ㈠ 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在2006年指标105%以内的,2007年总床日上限为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
  ㈡ 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在2006年指标105-120%之间的,在105-120%之间的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按50%的比例计入2007年总床日上限。
  ㈢ 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在2006年指标120%以上的,120%以上的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不再计入2007年总床日上限。
  2007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总床日上限指标见附件二。
  四、医保支付
  ㈠ 医保支付
  2007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支付预算经费按2007年核准床日费、核准总床日和医保支付比例计算后核定,核定医保支付费用不超过医疗机构申报支付费用的110%。
  ㈡ 核准床日费
  1.超过床日费标准的,核准床日费为床日费标准加上超标准部分的50%。
  2.低于床日费标准的,核准床日费为实际床日费加上低于标准部分的50%。
  ㈢ 核准总床日
  1. 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低于总床日上限的,核准总床日为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
  2. 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超过总床日上限的,核准总床日为总床日上限加上超过总床日上限部分的50%。
  ㈣ 医保支付比例
  医保支付比例=2007年申报医保支付费用÷2007年申报结算医疗总费用。
  五、其它
  ㈠ 各精神病防治机构与病人进行费用结算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 各精神病防治机构出院病人与医保部门结算实行按月结算、年终清算的政策,结算环路、报表、软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㈢ 对因患躯体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的特殊病例,应事先特殊申报审核。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1:2007年床日费标准工单位:(元)
 

精神病防治机构

床日费标准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117.16

市区精神卫生中心

87.85

郊区()精神卫生中心

79.79

精神病联合病房

56.22

民政精神病院

50.59

民办精神康复(医)院

43.15

 
附件2:2007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总床日上限 单位:(天)
 

精神病防治机构

总床日上限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723652

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206586

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220275

卢湾区精神卫生中心

85150

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128580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146498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

42144

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

107092

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

156554

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234552

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

75457

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37290

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126386

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

89727

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46624

嘉定区迎园医疗机构

108961

南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24993

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

102277

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42674

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

29741

闵行区梅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曹行分中心

20928

闵行区江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碧江分中心(精神病防治站)

24251

嘉定工业区地段医院

21525

浦东新区王港卫生院

16404

奉贤区海湾镇燎原卫生院

36740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病院

98595

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病院

56324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

36912

杨浦区民办安定医院

39769

闵行区民办第二精神病康复院

74050

闵行区民办吴中精神病康复院

52364

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

48610

闵行区民办第一精神病康复院

52765

闵行区民办紫兴精神病康复院

30706

上海龚路精神病康复医疗机构

4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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