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联物价格鉴证咨询中心: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文件规定精神,经审核,同意你中心从事相关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中心价格评估资质等级为丙级综合类,可依法在评估机构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商品及服务价格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物、道路及设施损失价格评估,旧机动车价格评估。
二、凡在你中心注册的价格评估人员必须专职从事本公司工作,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你中心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程,恪守执业道德,规范评估行为,不断提高评估质量,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7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