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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投资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林业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林业建设项目。
  国家和市对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是林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计划机构负责,其他职能机构参与项目的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中央投资的林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他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必要、合理、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及其审查要求以及市有关规范,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实际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并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设计深度。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及其审查要求以及市有关规范,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实际进行设计。单纯购置类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 中央投资的小型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大中型项目须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转报。
  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林业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授权审批。

    第十条 大中型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林业局或其与市有关部门联合转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
  市林业局直接负责的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市林业局审批,并报项目批准机关备案。
  区县及以下林业单位建设的中央和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并有明确规定须由市林业局审批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市林业局审批,并报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律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项目批准机关和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或转报前,对项目建设的原则性问题,相关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及时批复或转报。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及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依法落实承建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其中土建类等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后开工建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 凡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林业建设单位,可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建设,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的规定和要求,代行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
  ( 二)因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总投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和建设标准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所超概算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七条 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招标并达到规模标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林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机关批复中分别予以明确。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低于前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条 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按规定不实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及其设备(材料),由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第六章  项目建设监理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和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申请文件,并逐级申请有权机关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市有关要求进行,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竣工审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审计规定依法进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行分级验收。
  投资总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投资总规模在2000-3000万元之间的中央投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投资总规模在300-2000万元之间的林业建设项目,由市林业局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投资总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市林业局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对其直接管理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市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要出具批复文件,并逐级抄送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不能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市林业局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在市林业局公众网上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公布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九条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稽查等机关和职能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工程体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要定期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反馈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市林业局。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问题的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林业局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资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项目”指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小型项目”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二年。

200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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