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由试行转为正式的函》(渝教函[2006]13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2005年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简称“中心”)的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现将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提供就业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中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后,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并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办理毕业生就业服务费:每人每次50元。服务内容包括:组织就业洽谈招聘会,提供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等毕业生就业资料,并对毕业生就业资料进行审核、办理及打印等服务。
  2、面向全市大学中专毕业生的大型就业洽谈招聘会门票(含资料):每人10元。应届毕业生免费参加。
  3、毕业生就业推荐服务费:研究生、本科生每人每次300元;专科生、中专生每人每次400元。由委托毕业生在落实用人单位、推荐成功后支付。毕业生自已落实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加各种就业洽谈招聘会落实用人单位的不交纳该项费用。
  4、毕业生档案保管费:每人每年30元。对未就业毕业生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5、毕业生集体户托管服务费:每人每年20元。
  6、毕业生档案转出邮递费:按邮资费据实收取。由委托“中心”保管档案的毕业生,在“中心”根据其要求办理档案转递有关手续后交纳。
  7、就业洽谈招聘会场租费、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服务费、用人单位信息发布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收服务费。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06年5月10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三月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