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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全面勘界工作结束以来,尤其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开始步入依法治界轨道。但是,目前全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人员、管理手段缺乏;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部分市区界线还未勘定;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还时有发生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切实加强对界线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及时研究解决界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交流界线管理工作情况;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对界线管理工作予以重视、给予支持,为边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106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主动地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是《条例》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规范界线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开展界线联检工作,对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维护界线双方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联检工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双方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联检时,毗邻双方应成立联检组织,制订联检方案,依据有关档案、资料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单方设立的界线标志物要予以清除;对未经审批的跨(越)界建筑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沿线发生变化的地物、地形地貌要进行修测;要及时制止危及界桩安全的活动,对界桩进行维护,保证界桩的庄严醒目。联检工作结束后,双方要组织资料汇总和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拟写联检报告,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自觉爱护、保护界桩及其方位物。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标志,庄严神圣,不可侵犯。界桩方位物是核定界桩准确位置的地表参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界桩及其方位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确保界桩及其方位物的安全、完好。对自然损毁的界桩及其方位物要及时维修补设;对人为故意破坏界桩的行为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查处;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含临时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由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移动或增设界桩。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界线纠纷事件。发生界线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通过建立界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定期召开会议或互相走访,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促进协作,增进团结。毗邻双方的基层政府和有关对口部门要就各自掌握的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经验及问题及时进行交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发现的界线纠纷要高度重视,通过共同协商、制定工作方案和调解处置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处置。界线附近地区要通过治安联防体系,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
  五、继续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使公民群众自觉维护法定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遵守已勘定界线,为界线管理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妥善处理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要加强对勘界档案的管理,确保界线管理档案的完备齐全;要利用勘界档案编制出版行政区划图,充分发挥勘界档案的社会作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开展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及时完成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后的勘界工作,适时进行市区界线的勘定工作;要开展界线附近地区纠纷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要加强界线管理队伍的建设和执法培训工作,努力打造作风过硬的界线管理执法队伍;要进一步探索界线管理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进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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