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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地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郑州市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学习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6)5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加强地质工作必须坚持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科学评价全市资源潜力,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储量,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科技创新,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总体要求。加强地质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市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为加快全市工业化进程,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加强地质工作主要任务
  (一)突出煤炭及其他能源矿产勘查。将能源矿产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重点加强各煤矿区(井田)的深部、外围及煤炭预测区的预查和普查,提交一批近期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加快提高尚未利用煤炭矿产地的勘查程序。积极开展煤层气、地热等非常规能源资源勘查评价。
  (二)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积极开展铝(粘)土矿等重要金属矿产和灰岩矿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调查,科学评价主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潜力,合理部署矿产普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勘查,尽快形成一批新的矿产地。
  (三)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搞好矿山地质工作。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加快危机矿山和资源枯竭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大力推进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努力实现大中型煤炭、铝(粘)土矿等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突破。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四)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提高国土调查程度,在重要经济区域、重点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系统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开展黄河沿线区域地质调查和水文与环境地质调查,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原城市群发展等进行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五)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以减少地质灾害为重点,加强调查监测。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完善全市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尽快完成我市山区地质灾害调查和矿山开采塌陷区调查,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继续做好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搞好重大建设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提高地质资料开发利用程度。加强地质资料、地质成果保护,提高利用效率。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七)提高矿产资源综合效益。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做大做强市内骨干矿山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鼓励矿山企业加强对煤矸石、煤层气、尾矿及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决定》活动。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决定》全面阐释了我国新时期地质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新时期推进地质工作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战略部署。《决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地质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质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在新形势下加强地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入开展《决定》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要继续深入学习《决定》精神,广泛开展讨论活动,通过学习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与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决定》精神和地质工作对国民经济建设的贡献与作用,让全社会了解地质工作、关心地质工作、支持地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由市政府负责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基础地质、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市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国家、省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事业。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市、县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企业勘查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新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适当加大前期勘查财政投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省内外、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继续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偿出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支持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参与竞争。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我市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地质勘查单位、矿业权人、中介组织的资信能力查询系统,实现矿业资源信息共享。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六)大力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在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政策,加强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其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津贴补贴按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支持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对转企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所属学校,逐步剥离并移交当地市、县政府统一管理。对中央管理的在郑武警黄金、化工、建材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七)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国内外投资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国内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投资我市深部矿产勘查项目和低品位、复杂共伴生矿产及难选冶矿产的采选项目给予优惠。积极组织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到外地开展我市紧缺矿产的勘查开采。
  (八)积极推进地质科技进步。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深部矿、隐伏矿和厚覆盖区找矿勘查的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综合探矿技术研究,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积极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覆盖全市地质矿产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加强地学实验室建设和野外长期观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形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试验基础的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市财政要逐步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并在相关地质专项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
  四、加强地质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地质工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基础地质调查成果作为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以及地质勘查等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
  (二)科学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在省地质勘查规划的指导下确定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市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抓好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增强市政府对煤炭、铝(粘)土矿等重要矿产有序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从严审批矿业权。根据地质勘查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探矿权人应积极提交勘查成果,缩短勘查期限,提高勘查效率。对发展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四)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充分发挥现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拓展服务领域。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要大力弘扬“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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