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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
市建筑工务署、市保税区管理局、大工业区管委会,各区建设局、各区建筑工务局,各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我局已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部令)、《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中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深建字(2006)124号)。为进一步加大推进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力度,现就贯彻落实深建字(2006)124号文件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自2007年4月1日起,我市将从招标公告环节入手,全面加强各有关企业在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Ⅰ类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Ⅰ类工程中执行落实深建字(2006)124号文件规定的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07年4月1日起,各建设单位应在上述Ⅰ类工程的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承包方必须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
  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所产生的成本变化,及时反映到招标投标文件当中。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发布招标公告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所承接工程的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
  (三)除前款所述政府投资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含社会投资工程),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资格管理
  (一)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二)建筑劳务企业承接建筑劳务作业,应当事先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登记信息,取得企业信息登记卡。
  (三)建设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指定建筑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干涉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建筑劳务作业分包活动。
  鼓励建筑劳务承发包方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四)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组织建筑劳务作业;不得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限定的类别和等级承接、组织建筑劳务作业;不得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企业信息登记卡转让、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队伍管理
  (一)实行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当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分包合同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推荐使用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价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的造价管理规定及双方协议确定,并不得低于成本价(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按劳务工人数预留资金)。
  (四)建筑劳务企业在接受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务作业任务时,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五)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劳务作业的发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劳务作业发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进行分包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发包单位对建筑劳务企业工人工资发放监督员的任命文件;
  2.《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建筑劳务企业信息登记卡;
  4.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5.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6.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7.建筑劳务作业技术员的任命文件及职业技能资格证;
  8.《建筑业企业使用劳务工登记表》;
  9.企业为建筑劳务工购买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现场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总负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电话,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工资发放监督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建筑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必要的临时设施、作业要素和作业面。
  (四)建筑劳务企业在实施建筑劳务作业过程中,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服从发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调度安排,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劳务作业的质量、安全进度。
  (五)建筑劳务企业在实施建筑劳务作业过程中,应拒绝执行危害质量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操作指令和作业程序;应拒绝超过合同约定内容,且不签订补充协议的劳务作业。
  五、用工管理
  (一)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建筑劳务工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建筑劳务工购买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三)实行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平安卡”上岗制度。从事建设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上岗培训,取得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卡(以下简称“平安卡”)后才能上岗。
  有关“平安卡”的管理办法,由我局另行制定。
  六、工资保障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建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建筑劳务作业款,并监督建筑劳务作业承包人发放建筑劳务工工资。
  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建筑劳务作业款而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垫付建筑劳务工工资。
  (二)建筑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建筑劳务工工资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保存工资发放资料两年以上;并根据劳动用工合同的规定,按月、足额地向建筑劳务工本人发放建筑劳务工工资,同时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严禁通过“包工头”等中间环节发放工人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垫资施工,因垫资拖欠建筑劳务作业款而导致拖欠建筑劳务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垫付建筑劳务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要求建筑劳务作业承包人垫资承接建筑劳务作业。因建筑劳务作业承包人垫资施工而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作业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筑劳务工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好工作量和工资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危害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
  七、相关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不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不良行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进行分包合同备案过程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分包合同备案,并记录不良行为。
  (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建筑法律、法规,构成违法发包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法》第 六十五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对于违法发包且已进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议预选承包商管理委员会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直至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对于违法发包但尚未进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建议预选承包商委员会一年内禁止受理申请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三)建筑劳务企业违反建筑法律、法规,构成没有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劳务作业或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给予处罚。
  (四)建筑劳务企业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法律、法规,没有与建筑劳务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没有购买工伤、医疗保险或拖欠劳务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本通知其他要求和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其他事项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工作,依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与《关于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中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深建字(2006)124号)配套执行。本通知与原通知不相符的地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宝安区作为我市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试点单位,可以在分包范围方面继续执行本区政策。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建筑劳务作业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 话
   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层数
   监理单位名称(盖章) 总 监 电 话
   施工单位名称(盖章)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手机
   建筑劳务企业名称(盖章) 注册资金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编号 合同价
   建筑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劳务作业负责人 电话 手机
   建筑劳务作业监督员 电话 手机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承接的建筑劳务作业质类别、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承接的建筑劳务作业质类别、等级序号备案的建筑劳务作业类别等级
   本次备案的建筑劳务作业
   情况作业名称工程量单价造价工期使用劳务工人数平安卡
   高级中级初级总数比例
   总计
   企业承诺:
   本企业已经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务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所有劳务人员均已取得“平安卡”上岗。若事实与承诺不符,本企业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相应处罚。
                        (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业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劳务作业项目名称 拟备案建筑
   劳务作业类别
   序号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
   类别职业技能资格职业技能
   资格证编号平安卡
   编 号是否
   已购买医疗、工伤保险职务备注
注:本表可加行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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